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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翼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燃煤污染综合整治的通告

    信息发布者:薛会儿
    2019-10-08 18:37:01   转载

    翼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燃煤污染综合整治的

        

       

    为有效防止燃煤污染,切实改善全县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临汾市燃煤污染防治规定》《翼城县2019年散煤污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煤区”范围为唐霸大道以东,北关东崖至城内东崖以西,侯月铁路以南,木坊街(唐霸大道至新华路)以北的区域。“禁燃区”范围为唐兴镇除“禁煤区”以外的区域;南唐乡、里砦镇辖区内所有区域;南梁镇、中卫乡、王庄乡、隆化镇辖区内的平川区域。“禁煤区”和“禁燃区”以外为其他区域。

    “禁煤区”,全面禁止储存、销售、燃用煤炭及其制品。

    “禁燃区”,民用燃煤设备禁止燃用含硫量0.5%、灰分10%以上的煤炭;禁止燃用含硫量0.5%、挥发分12%以上的型煤;禁止燃用含硫量0.5%、灰分10%、挥发分5%以上的焦炭;禁止燃用含硫量0.5%、灰分10%、挥发分10%以上的兰炭。

    其他区域,民用燃煤设备禁止燃用含硫量0.5%、灰分15%以上的煤炭及其制品。

      

    二、全县所有煤炭生产企业、洗储煤场(厂)、煤焦发运站、型煤加工企业、其他商贸砖瓦等企业严禁将原煤、中煤、煤泥、煤矸石以及不合格煤炭及制品销售到民用市场。违反规定的,相关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严厉查处,违法行为达到关停标准的依法予以关停。


    三、全面实现四个“清零”。禁煤区要坚决落实“一清二拆”,即清存煤、拆燃煤锅炉(火炉)、拆煤灶,实现煤炭及其制品“清零”;禁燃区要对高污染燃料进行清理,实现高污染燃料“清零”;其他区域要对不符合规定的煤炭及其制品进行清理,实现劣质煤炭“清零”;全面取缔以秸秆、皮革、塑料等为燃料的废旧油桶取暖,实现废旧油桶取暖“清零”。2019年10月1日后将对四个“清零”不到位的依法予以处置。


    四、规范储煤销售点民用煤管理,经批准的储煤销售点做好销售台账,保存销售凭证存根,严禁贮存和销售不合格煤炭及其制品。对销售经营劣质煤、不符合环保等相关要求的储煤销售点违法行为达到关停标准的依法坚决予以关停、取缔。


    五、“禁煤区”内严禁运煤车辆通行。“禁燃区”和其他区域的运煤车辆必须携带销售凭证。入境、过境的运煤车辆必须携带供销合同和《质检报告》;对未携带供销合同和《质检报告》的车辆,一律予以劝返。


    六、公安、生态环境、市场监管、能源、住建、交警、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加大联合执法检查督查力度,严厉打击复燃、私贮、兜售、分销劣质煤等违规行为。违反规定的,相关部门将依法依规严厉查处。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视情节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开展全方位宣传,鼓励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使用清洁能源或合格煤炭及其制品,自觉抵制高污染燃料和劣质煤,形成全民参与、全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


    八、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擅自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或劣质煤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劝阻和举报。举报电话:0357-4929597。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以《翼城县2019年散煤污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为准。

     

       特此通告  

    翼城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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